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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司股东邹先生和他的离奇遭遇

发布时间:2020-09-17 14:33:41来源:
  2011年1月23日,某论坛刊载了一篇贴子,署名邹顺有的人反映称有人围攻派出所,非法侵占股权,问谁来清除扫黑风暴后的社会余孽?

  贴子的内容是:“2007年,我是重庆长勇实业有限公司的一名股东。而今天,经过当地一批犯罪团伙及其强硬保护伞的恐吓威逼、强迫转交股权,我落得个妻离子散、儿女辍学、无力赡养九十多岁父母的悲惨境地。在我的维权路上处处碰壁,已经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前段时间,本地扫黑行动成果突出,严厉打击掉了一大批黑恶团伙及幕后保护伞,效果彰显,影响空前!重庆市相关部门能够以强硬坚持的态度维护社会治安,老百姓拍手称快!然而,目前依然有部分残余势力,继续对当地的经济发展造成着严重威胁和恶劣影响。今天,我邹顺有,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想将这一切曝光,我希望领导能看到这一切,能为像我这样的无辜受害者、为老百姓扫除这些余孽。我叫邹顺有,今年46岁,,我所检举的人包括:一:周长勇、周长举,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故意毁灭证据等行为,其行径在当地已经造成恶劣影响;二:杜昌国,涉嫌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三:黄某某涉嫌对周长勇的罪行徇私舞弊、包庇纵容;四:包庇、纵容其弟周长勇、周长举等人违法行径的周某某.....”贴子的发布人邹顺有还在贴子里公布了自己的电子邮箱和手机号码,以及相关证件号码。

  2012年1月12日,上面贴子的发布者邹顺有以涉嫌扰乱社会治安、诽谤犯罪的名义被拘留了36天,于2012年2月17日释放。既然是无罪,邹顺有开始申请要求赔偿,2013年10月11日相关部门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以涉嫌诽谤罪对赔偿请求人邹顺有采取拘留措施,不符合《诉讼法》有关刑事拘留条件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赔偿……对邹顺有被拘留36日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持本人身份证明至我局领取人民币6564.6元。

  邹顺有因为在某论坛上发贴子而被拘留,后又无罪释放,并且获得了相关部门的赔偿。从2011年1月23日在网上发表至今,邹顺有的贴子有被删除。

  邹顺有2011年4月22日在新浪博客上的博文现在还有,内容是“关于周长勇、杜昌国、蒋进原、谢秋香等涉嫌恶势力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事实报案书我已经上交一年多了,高新区分局连续作出的三份不予立案的决定书,结果每份都出现严重错误;相关部门口口声声说在2010年底就成立了专案组,结果案情的真相至今不能调查出来,工作的开展现在都还停留在表面,没有进入实质,才导致早就该按规定给予我的《立案通知书》现在都不能出具;递交市相关部门的信访复查申请已经四个多月了,也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办案人员在时间上一拖再拖,从一开始春节后的3月10日拖到3月15日,又从3月15日拖到4月初,然后又是从4月初亲自见了信访处负责人后的当面表态4月15日之前一定会做出明确的书面答复,到4月15日当日回答的不能作出明确答复的原因;一是蒋进原没有抓到;二是对重庆长勇实业公司审计还没有结束。办案人员多次的承诺都一而再、再而三的不能兑现,按照信访事项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内就应该书面明确答复。这样的办案程序还是合理的吗?为什么给份正常出具的书面明确回复就有这么难? 在于4月21日终于得到了信访处书面回复,但回复的内容是:一、是涉案人员蒋进原没有抓到;二、是对重庆长勇实业公司审计还没有结束;三、控告人如对《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可申请刑事立案复议或申请有管部门立案监督,打黑办也没有回答我所控告的相关涉案人员犯罪事实现在是否立案与不立案,用“如果”、“假设”的词语来敷衍受害人。一作出“立案决定”,涉案相关人员就如专案组的同志所说的一定会坐牢的,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几十项铁的证据面前敷衍不了,因此也只有用否定的相关语来敷衍受害人,不能作出明确的答复;四、同时也没有针对我控告周长勇的强迫交易罪、杜昌国的敲诈勒索作出说明,也没有对黄小七的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知法犯法作出合理解释,避重就轻,继续包庇、纵容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还要这样继续敷衍我?”

  人们不禁要问,这么多贴子、博文反映的情况,并且是实名的,还有证据证明,难道当地有关部门看不到吗?邹顺有维权近11年,没有经济来源,当时两个正在上学的未成年子女也因此事而无法继续读书。原本一个好好家支离破碎,逼得妻离子散,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在2012年9月13日,九十多岁的父亲得知情况后,跳河自尽,邹顺有真的很惨!

  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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